說起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限制,首先要提到美國《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因為制定《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以後,大家就覺得需要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過去在美國侵害了著作權,不論有無過錯,權利者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在網路用戶侵權的情況下,責令服務提供者無條件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合理的。所以《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不僅僅是修改美國版權法本身不合理的地方,也是向版權所有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雖然各個國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件不同,但是我們可以參考《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