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高度危險性和因果關係的難以證明性,為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環境法在環境侵權方面具有一些不同於普通民事法律的特殊規則,諸如舉證責任倒置、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以違法性為必要等。這些規則的適用對於當事人間利益的平衡,尤其對於環境侵權受害人權益的維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法官卻往往忽視環境法之特定規則,未對這些規則加以適用。日前,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運用環境侵權的特殊規則對江蘇省首例家裝污染案進行了審理,本文試圖結合對該案的法律分析,對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規則加以論述,以期這些特殊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得以準確的適用,使更多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利益得以有效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