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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上訴法院在Parfums Christian Dior, SA v. Etos, BV案中對來自共同體市場外的商標商品的平行進口問題進行了解釋。在本案的判決中,荷蘭法庭適用了《歐洲商標指令》(the European Trade Marks Directive)第7條,《統一布魯克斯商標法》(the Uniform Benelux Marks Act)第13條A款,《歐洲共同體條約》有關商品自由流動條款以及歐洲法院現存的判例法。荷蘭法庭最關心的是各成員國商標法的充分協調問題。這在商品首次銷售後商標權人權利用盡方面顯得特別敏感。這是平行進口案的核心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