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羅實。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案由:商業秘密糾紛。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羅實在一審訴稱:2000年4月,我應廣州南方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科公司)武漢銷售中心副總經理魯鋒之約,策劃完成了高科公司手機“零風險購機”活動方案,並於同月交付給魯鋒。後魯鋒以“難以操作”為由退還給我。2000年11月,我發現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托羅拉公司)在全國90多個城市推出了由我策劃的“零風險購機”活動。摩托羅拉公司以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我的商業秘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營信息費25000元、調查取證費3000元,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致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