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韓思‧凱爾森(Hans Kelsen)於1920年為奧地利草創其憲法審查體系之時,他同時也試圖將其適用到歐洲和亞洲其他國家的憲法法院。他試圖從制度上根本解決憲法審查在民主國家之正當性問題,也相信唯有放棄將政治性神學作為憲法審查的基礎,才能為現代的憲法審查開創一條嶄新的道路。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憑藉其憲法上的專業,守護著台灣民主轉型的過程,其表現令人印象深刻。結構與詮釋方法是他們權威背後的基石,但此一基石在台灣試圖學習美國最高法院制度模式的潮流下,正逐漸受到挑戰。本文檢驗司法違憲審查的基礎,並針對台灣司法院大法官一些相關的制度特性,來重新檢驗這些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