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的地域性特徵是歷史形成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國際經貿交流的日益頻繁,各國漸漸突破了版權地域性的限制,承認了版權的域外效力,使得在版權領域的衝突規則得以發展。一些國家將《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擴展解釋為衝突規則,從而發展了“被要求保護國法”規則;另一些國家否認這一解釋,發展了“來源地法”規則,或者在版權領域適用了普通法上的衝突規則,Itar-Tass俄羅斯新聞案即是一例。同時,面對互聯網上侵權的挑戰,一些學者提出了“單一法”的概念以及一些具體的衝突規則的設想。我國在版權衝突規則方面還缺乏有關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