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中的有形財產權體現在具體物上,這種權利在形態、特徵上都是可見的,有形物財產權的排他性決定同一財產之上不能附著多個財產權,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或合同有特別約定。而無形是智慧財產權區別於一般財產權,尤其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主要特徵,智慧財產權的無形,使得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佔有,而是表現為認知和感受,智慧財產權可以同時被多個主體佔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法律能從不同側面、不同視角、不同切入點對同一客體規定出不同的權利。這樣,對同一客體的不同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容易出現保護上的交叉、重疊甚至衝突。分散立法模式及缺乏統一原則的執法模式,導致各立其法,各執其政的現象十分突出,並奠定了智慧財產權權利衝突的制度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