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修改決定》)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施行。《著作權法修改決定》共53項,其中,對原法律條文的修改36項,刪除5項,增加規定11項。從原《著作權法》共56條,新法共60條來看,《著作權法修改決定》對原《著作權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從整體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其重點是:第一,《著作權法修改決定》對著作權之財產權屬性的法律內涵予以進一步擴展和明確,界定了著作權的13項財產權利內容,細化了種類,因而使得圍繞著作權財產權利的取得、許可、轉讓等法律制度的運作,更具有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改編權、出租權等權利的設定或者重新表述,解決了科技進步、社會發展為著作權保護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使得《著作權法》更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