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營造工程安全衛生查訪,不外乎為減少職業勞工災害,亦即所謂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從事本業者,為亟需重視的對象,但就現行營造勞工而言,美其名包含在勞基法之內,接受法律的保障,惟反觀國內所謂資方的營造廠等公司,其組織架構普遍只有管理人員,無自己公司名下的從業人員,皆就所需之工種,尋找小包工頭,以論件,暨面積乘數量達到要求水準後結賬付款,藉此逃避勞基法的規範,更減少勞保、健保、退休金等之負擔,此為國內營造業有待檢討之現象;而勞方的下包工頭,因基於論件計酬,而囿於事先向資方承包單價限制,於是在成本考量及盈虧的壓力之下,施工過程便多只求效率速度,以減少成本工資的支付,如此一來,各項設備便往往遭到忽略,而埋下職業災害的禍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