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機動性及可將超過人力負荷之重物吊舉移動的特性,移動式起重機在營造工程施工過程中,普遍被使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五項中,明訂移動式起重機為危險性機械之一,雖有相關法規列明安全規則與檢查相關措施,但往往由於人員操作不當,指揮人員疏失不察,機件保養及鋼索檢查不確實等,都易造成災害,此外台灣目前高壓幹線均是高空架設,且有一定高度,但在移動式起重機吊桿伸長及旋轉時,如果操作或指揮不當,除易發生感電職災,嚴重時亦會影響民生或鐵路系統之供電,形成公共之危害,如93 年2 月15 日發生於高雄縣橋頭鄉,起重機鄰台鐵作業不慎翻覆造成南、北線路中斷將近三小時,雖無人員傷亡,但卻形成公共危險(如圖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