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原告與博煌公司簽訂擔保授信及追償合同,約定原告為博煌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的借款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授予博煌公司4410萬元的擔保授信額度。合同約定,原告在按約履行了保證責任後,即代位取得債權人對博煌公司所享有的權利,並有權要求博煌公司歸還原告為履行保證責任支付的全部款項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五)以及原告的其他費用和損失。合同第5條約定,博煌公司應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擔保費。合同第5.2條約定,博煌公司應在原告履行保證責任後立即向原告清償全部款項。合同第6.2條約定,博煌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5.2 條約定的義務的,應按本合同擔保授信額度金額的2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