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中被邊緣化的債券規則,已難以適應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需要,更阻礙了其市場化改革的進程。應擺脫公司負債的管制思維,賦予其發債自主權,並建立基於商業信用的市場化約束機制。有必要修改《證券法》,包括建立債券發行註冊制並輔以禁止發債負面清單,反映公司償債能力變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區分自我保護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制度並輔以金融中介的適當性義務,保護投資者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更靈活多元的債券發行、交易和登記結算制度,以及貫徹全程且統一的債券違法違規處罰規則等,以規範並引導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