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十四項施政重點之一,而由衛生署所提出之「醫療保健計畫--籌建醫療網計畫:第五章醫療網之人力規劃第三項辦理醫院評鑑及加強教學醫院評估」所述“為提昇各醫院醫療服務品質,強化醫院行政管理,確保各醫院均能達到醫療網計畫賦予之任務,衛生署應邀集學者專家成立醫院評鑑小組,研訂評鑑項目及標準,辦理全國醫院評鑑,並對需改善之醫院及項目追蹤輔導”,另「醫療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醫院評鑑”,乃於民國76年9月由衛生署正式公告「醫院評鑑標準」,而將全國醫院區分成「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綜合醫院」及「地區專科醫院」等四種不同之分類予以評定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