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係的版權法和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均產生於18世紀工業革命前夕,以作品係個人獨立創作為立法前提。進入19世紀後,著作權法和版權法逐漸分道揚鑣,分別演變成作者權體系和版權體系。20世紀初,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普及西方工業社會出現了大量超出以往立法前提的雇傭作品。對此,版權體系採用法律擬制技術創制出“視為作者原則”,迅速實現了現代化;作者權體系則固守“創作人為作者原則”,以法定轉讓應對電影等雇傭作品的保護。然而,後興起的計算機軟體業拒不接受此妥協性立法。面對壓力,作者權體系只得向現實低頭,逐無奈規定,軟體作品的“作者權”不屬於“作者”而屬於“開發人”,軟件保護問題始獲解決,但失去邏輯支持的作者權體系卻隨之崩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