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過程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和反思,試圖通過這種分析和反思揭示制約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的直接原因。文終將制約、妨礙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導致民事訴訟法學貧困化的主要因素歸結為:理論脫離實踐、程序與實體的背離、研究自主性失位、研究方法的缺失與失范四個重要方面,並且認為這四個方面構成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貧困化的主要成因及相互影響的症候群。文章進一步分析論證了這些因素形成的原因,指出了其中能夠予以消姐的路徑和方法;與此同時,作者也指出了更為宏觀的、體制性的因素,從民事訴訟法學的視角論證了法學與法治發展的正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