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馬法上,具有深刻的個人主義的法權觀念,出現了“行使自己的權利無論對於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諺。到了近代,由於自然法學派及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的興起,“權利絕對"的思想形成。在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中,有“所有權不可侵犯性”和“財產權的絕對性”的口號,近代民法奉行私權神聖、契約自由的觀念,並將其植入民法的基本原則或制度中。19世紀中後期,由於自由放任主義造成了種種弊端,以致各種社會矛盾空前激化,經濟危機更加頻繁和深重,社會經濟生活動盪不安。因此,權利絕對的思想開始引起反思,法權觀念也逐漸發生變遷,從強調個人本位的法律思想,轉變為注重社會本位的法律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