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於2008年8月委託學界研議完成之信託法修正建議草案,其修正重點主要包括增訂信託類型、健全信託法制、信託觀念之明確化、信託規定之彈性化及釐清現行法之適用疑義等。其中就受託人義務及責任而言,不僅於內容上具體將英美信託法制信任義務關係下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加以合理化及任意化,以明確化受託人義務及主要責任依據,尚明文例示四種利益衝突行為之禁止類型及擴大忠實義務適用之當事人範圍,而從「受益人與受託人」間擴大到「受益人與受託人及其關係人」。此外,並明定受託人應對受益人負通知義務、給付信託利益義務及公平對待受益人義務。又本次信託法修正草案亦參酌美國及日本之立法例,引進信託分割、合併、內容變更等信託之基礎性變更制度,並明文強化受託人負有對信託關係人為通知之義務。本文僅就台灣信託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受託人義務之增修要點加以介紹,並闡釋本次信託法修正草案之法理基礎及闕漏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