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郵政為西方所發展出來的制度,不同於中國原先的驛遞制度。近代中國引進郵政制度,與英籍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赫德的推動密不可分。然而,海關業務與郵政並不相關,兩者在中國有此密切發展,主要源自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中英天津條約》簽訂後,中國須負起保護各國駐華使節遞信安全之責。隨著總理衙門與現代海關的成立,總理衙門遂交由海關總稅務司署負責彙集各駐京使館信件並代為遞寄。
總理衙門之所以交由海關遞寄駐京使館信件,除因總理衙門與海關的直接從屬關係、海關的外籍稅務司制度性質以及總理衙門與各國公使對總稅務司赫德的信任外,赫德對於郵政的積極爭取,更扮演著關鍵性因素。
赫德在咸豐十一年(1861)第一次進京,即向恭親王等人提出設立國家郵政的建議,雖未獲得採納,卻促使海關接手使館遞信業務。赫德以此漸次嘗試辦理海關郵務。遲至光緒二年(1876),赫德趁協調滇案,欲將國家郵政列入《中英煙臺條約》,以條約制約的方式,促使中國開辦國家郵政,並期望由海關總稅務司兼理。最後《中英煙臺條約》順利簽字,但設置國家郵政等內容卻未列其中。原因在於赫德與英使威妥瑪之間在此次協商漸生嫌隙外,朝野官員亦擔心赫德攬權坐大。
雖然將郵政列入條約未果,卻由於赫德的積極爭取,間接使清廷對新式郵政有所關注,促使朝廷批准海關試辦郵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