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反托拉斯法之立法目的為反壟斷、反不正競爭,以規範企業之合 併、聯合、壟斷、差別取價和限制性契約行為等。其應用於健康照護市場雖 可溯自1948 年,然至1975 年始正式合法適用,而醫院合併的反托拉斯則以 1992 年4月公佈的「醫院水平合併管理規則」為依歸。 隨著醫療赤字的遞增、總額預算支付制度和管理式照護的實施,醫療市 場競爭激烈,醫院合併、醫療角力已蔚為必然趨勢。醫院雖多以增加經濟規 模、資源共享、控制成本、提昇效率,作為合併合法化的訴求;但實際上, 醫院合併亦可能籍擴大市場佔有率或集中度,形成寡佔、獨佔壟斷或以不正 的競爭行為瓜分市場,掠取消費者剩餘,以獲得超額利潤,對公共利益影響 甚鉅。因此,對醫院合併可能形成的托拉斯,政府是否需制定反托拉斯法規 範之,以保障醫療市場的競爭機能,確保全民的醫療權益?是急需正視的問 題。 我國的反托拉斯法以1992 年開始施行的公平交易法為代表,但其1992年 ~2002 年的反托拉斯和限制不正競爭的行政處分案件比例懸殊,為1 1. 6% : 89.4% '而對醫院合併的反托拉斯判例更如鳳毛麟角。因此,本研究依據美國 的經驗界定醫院合併和反托拉斯的相關重要議題如下:確定產品市場、地理 市場;界定競爭對象;界定反競爭行為;醫院合併與寡佔、獨佔、壟斷市場 的相關性;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防止醫院合併產生獨佔壟斷的機轉等。並 參考美國判斷合併案是否其反競爭的準則:合併是否提高相關市場的集中 度、造成進入障礙?是否其有潛在的反競爭效果或創造效率?倒閉危機是否 為其合併的起因等,建立醫院的產品與地理市場界定與市場佔有率、集中度 等的測量方法,更建議公平會加強醫療產業與反托拉斯的相關實證研究:以 分析我國醫院合併的驅力、內涵、目的和種類,建立非營利醫院合併與反托拉斯法規範市場競爭的經濟學理論,促進發展或修正反托拉斯法,以規範醫療產業的托拉斯,保障醫療市場的競爭機能,提升醫療效率和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