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辦理大眾捷運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履勘作業,特訂定「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民國99年7月23日交路字第09900426301號令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其中規定:「……三、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及營運機構依前點規定自行或報請辦理初勘前,應確認擬通車營運路段已完成下列營運要件,無營運安全之虞:(一)……(二)……(七)提出整體系統之獨立驗證與認證報告……。」一般瞭解驗證(Verification)和認證(Validation)一詞是來自EN50126,內容為RAMS,分別為可靠度Reliability、可用度Availability、維修度Maintainability和安全Safety。驗證和認證的工作可以確保所興建的軌道系統能達到業主要求的服務品質與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