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12年10月05日作成釋字第703號解釋文,宣告財政部84/12/19臺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一(五)決議1與3違憲後,財政部所作之回應及其回應後尚未解決之爭議。由於聲請人僅針對上述兩項決議聲請釋憲,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3號解釋文之結論,僅作成該函一(五)決議1與3確實違憲而已。針對上述違憲行為,財政部於是將84/12/19臺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一(五)決議1與3自該函中刪除;並另發布102/01/07臺財稅第10104664650號函,經文字修正後重新詮釋上述一(五)決議之內容。上述財政部解釋函令決議之錯誤,主要在於未釐清「營利事業應稅所得額之計算」與「機關團體免稅資格之認定」這兩件不同的事情。兩者之法律依據不同,規範目的也相異,但財政部之解釋函令卻硬將其綁在一起,造成違憲之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