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用藥(polypharmacy)尚未有公認的定義,研究中最常以同時使用5種以上藥物做為多重用藥的定義,至於一種藥物之計算基礎仍未明定清楚,但一般以習慣之用藥品系作為論斷基礎單位。但這樣的定義並沒有實證上的依據,Viktil等人(2006)發現當用藥的數目由一種增加至超過11種時,發生藥物相關問題的機率隨用藥物數目而增加,每多使用一種藥物,發生藥物相關問題的機率增加8.6%,藥物相關問題並非在用藥5種以上後突然增加。有的專家認為給予比臨床上需要更多的藥物(代表不必要的用藥)便是多重用藥,若依此定義則某患者使用兩種藥物便可能是多重用藥,另一患者使用9種藥物可能仍不是多重用藥,端視使用的藥物是否必要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