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於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處理落後於各先進國家甚多, 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祇有不具拘束力 (nonbinding) 的地方衛生局的調處 (mediation),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參條所 為的訴訟前調解 (conciliation)。後者雖然具有拘束力 (binding),先不論其成功 機會,以我國人民遇到醫療糾紛,多傾向「以刑逼民」的訴訟習慣,(民國102 年,刑事444件,民事106件),對於醫界面對醫療糾紛的困擾,而生近年醫學生 所謂五大皆空的專科選擇不平衡現象,幫助有限。 政府自民國九十四年始,推動「醫療糾紛處理法」立法,並經過歷任主管機 關及醫界領袖的努力,推動醫療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增列條文,以達醫療行為刑 事責任合理化、明確化的目的,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經立法院衛生環 境委員會完成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僅保留醫療事故補償基 金來源規定(第33條),留待二讀討論。今年初衛生福利部配合立法委員屆期不 連續的規定,積極推動醫糾醫償法在本(第八)屆會期內完成立法,不期遭遇醫 界強大反對,始料未及,以致本法胎死腹中。本文擬就本法案的內容爭議點分析 本法案的設計是否果真如此不可取,深感在今日台灣多元化的民主社會中,主事 者他日應該更注意基層的聲音,對爭議事項及早溝通說明,以善良的互動,獲得 共識,方可成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