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事故傷亡或醫療糾紛事件,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於病人或家屬權益之保障仍有不周,而現行之司法制度對於醫事人員亦構成相當程度之訟累。為解決病人及家屬、醫事人員雙方面對醫療糾紛爭議制度之困境,行政院乃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業經立法院完成審議,其主要內容,乃係以「調解前置」之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減少訟源;同時參考紐西蘭及瑞典等國所採之「不責難制度」,訂立具有本土色彩之「補償制度」,期能協助解決醫療糾紛。此一立法方向應值贊同,但於糾紛協調、鑑定、除錯與補償等細節,仍須更完善之配套與規劃。「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在若干面向上可能對於醫院之管理及運作直接產生影響,包括:設置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或指派專責人員、限期提供病歷、引進道歉法則、以及醫療事故風險之管控與通報等。本文乃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相關規範對於醫院管理之可能影響為切入點,並以臺大醫院實際之實務經驗為具體案例,歸納基本之思考方向,俾供國內從事醫院管理者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