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快速發展,使得個人資料變得難以控制,為了保護個人隱私權,尊重個人資料自主權,及因應全球化之電子商務需求與跨境隱私國際合作,資訊安全與隱私保護是政府既定的政策目標。有鑑於此,民國(以下同)84年8月11日公布施行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99年5月26日完成修正,修正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不僅擴大適用主體(任何行業、團體及個人)與保護客體(不限經電腦處理之資料,尚包含人工紙本等)、增修行為規範(告知義務、遭違法侵害之通知……)、調整責任內涵(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更大幅度上調民事賠償金額最高達新臺幣2億元,提高刑期最高5年,對各行各業均產生不小衝擊,對於保有個資種類與數量繁多的醫療機構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