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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和授權範圍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第一三O號判決
作者 王怡蘋 (I-Ping Wang)
中文摘要
本案主要爭執點在於訴外人A與出版社簽訂之讓與契約涵蓋範圍,自契約內容觀之,確有讓與「本著作物之著作權及一切權利」等字,因此,依文義解釋,判決中認為訴外人A已將所有權利永久讓與出版社,似無可非議之處。然若慮及著作權保護範圍隨時代而有變動之事實,判決理由則不無斟酌之餘地。首先是法規內容之變革,誠如判決所言,契約簽訂時之著作權法(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第一條第一項:「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一、文字之著譯。二、美術之製作。三、樂譜劇本。四、發音片照片或電影片。」對於著作權之內容,僅承認重製權。然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項:「前項著作之著作權人,依著作性質,除得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展示、編輯、翻譯、出租等權利外,並得專有改作之權。」大幅擴大著作權之內容,除原有之重製權外,尚承認公開口述、公開播送、改作等權利。其次是著作利用方式增加與多元化,特別是數位化科技發展帶來之各式利用方式,及其衍生商品,實非過去所能想像。
起訖頁 214-233
關鍵詞 著作財產權讓與授權範圍著作人改作權一身專屬權經濟利益風險交易可利用性錄影帶判決明鏡光碟片判決重製報酬契約自由著作人格權目的性讓與理論著作權法第3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第130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903 (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票據法與民法之衝突與融合民商合一制之縫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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