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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參與論(四)—間接正犯
作者 柯耀程
中文摘要
二五年刑法總則修正時,對於參與型態的修正動向,最原始的修正草案,本欲在刑法第二八條的規定中,增加基礎的正犯類型規範,亦即對於單獨正犯、共同正犯及間接正犯,均透過法律的明文規定之,以便確認正犯參與型態的基礎類型。惟立法者最終的決定,並未如草案建議,將正犯基礎類型都予以明文化規範,僅是將既有的規定,作單純文字上的修正,即將原本「共同實施」修正為「共同施行」而已,並未依循既有修正法草案的意向,以及對於參與型態修正之多數意見,將所有基礎正犯類型的型態,也就是單獨正犯、共同正犯及間接正犯的型態,規範於法律的規定之中,乃導致既有正犯參與型態的認知,如果是一人所為之不法行為者,則從構成要件的判斷,確認其為單獨正犯類型;而對於二人以上共同之行為者,則從刑法第二八條的規定,直接作條文文義認定的方式,確認共同正犯的參與型態,但對於二人實行犯罪行為的結構型態,特別是對於參與結構係前後關係者,亦即概念上所謂「行為人後行為人」的參與結構,欲確認正犯的類型,無法從法律明文規定的參與類型中得到確認,必須透過解釋的方式,方得以得知「行為人後行為人」究竟為正犯?抑或是屬共犯的類型?
起訖頁 193-202
關鍵詞 間接正犯單獨正犯間接正犯行為人後行為人參與幫助犯意識上的肇始者形式負面理論支配理論強制關係無責任能力人錯誤優勢的認知組織性權力結構刑法第28條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903 (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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