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環保署發佈新聞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內容一看即知,這是繼去年底吳育昇立委因為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先被判決撤銷確定,再遭裁定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在多名閣員到院長、總統紛紛出來為廠商講話,卻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而讓行政機關顏面盡失後,甘為馬前卒提案修改《環評法》第14條規定,企圖讓即使環評結論被撤銷,開發行為基地內的廠商仍可以繼續營運(此乃《環評法》第4條第1款所定開發行為範圍中屬「完工後之使用」的型態,當然應一併停止),再度因為中科三期第2次在一階通過的環評結論與國科會據此發給中科管理局的開發許可又被法院裁定應停止執行所為針對性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