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學大家卡爾.史密特(CarlSchmitt,1888–1985)曾寫過一篇著名論文《憲法的守護者》,呼籲德國憲法法院應善盡捍衛憲法與保障人權之目的。國內翁岳生教授也曾引用其說,以「憲法的守護者」來期許我們的大法官。我國的大法官釋憲制度在世界憲政制度上是極罕見的制度,從釋字第1號算起迄今已逾50年,值此國內司法改革運動又再度高漲的今天,我們是不是也該再次思考一下大法官這個制度有沒有達到他捍衛憲法的初衷?美國憲法第3條明白規定司法權的界線為在個案(case)與爭議(controversy)中行使審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