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是目前普遍存在於各國法制中受法律承認並保障的伴侶制度,法律規範婚姻中雙方的身份與財產關係,也規定具備何種資格的自然人得享有選擇進入婚姻制度的權利,例如法定結婚年齡、同性伴侶得否結婚…等等。關於婚姻的適用對象範圍,有兩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其一為同性伴侶得否結婚,其二為一對異性戀伴侶若不願結婚、但又希望法律承認並規範彼此間的伴侶關係,該國法制是否設有婚姻制度以外的另一套伴侶制度以回應此種需求,而此制度與婚姻之差異何在。 關於第一個議題,世界各國設有不同之規定,有些國家如西班牙、荷蘭、比利時與挪威等,對於婚姻的配偶雙方性別並無限制,亦即異性戀配偶與同性戀配偶均可結婚。有些國家如法國、英國、南非與加拿大,則創設一套「類婚姻的伴侶制度」,將同志伴侶與不想結婚的異性戀伴侶均納入其適用範圍,至於該伴侶關係的法律效力是否和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權益有所差距,各國間則有不同的規定。在上述的次分類中,英國的同志伴侶和婚姻中的異性伴侶享有相同的權利,差別僅在於名義上的不同;然而法國的「民事伴侶契約制度」(Pacte Civilde Solidarité)則對婚姻關係配偶的權利義務與民事伴侶契約的伴侶做差別待遇(詳下述)。有鑑於提供人民在婚姻制度外的另一種選擇,即類婚姻制度的創設,已成為世界潮流,本文將介紹法國「民事伴侶契約制度」及其立法前後衍生的辯論,拋磚引玉,希望法律界有更多先進一起共同來思考台灣未來立法創設類似制度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