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會議從籌備到舉辦的過程裡面,我發覺一個現象,好像審、辯、學界三方的共識程度很高,但是檢方好像抱著一個不信任或不放心的態度。10年來,司法在某些方面的確有進步。譬如,法官的清廉度改善非常多;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成立,也是不簡單的事情。不過,有一些相當有意義、卻沒有完成改革的部分。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司法院的審判機關化。本來司法院是國家最高的司法機關,既然是司法機關,就是要從事審判工作。但實際上從行憲之後,司法院從來沒有一天擔任過審判工作,這樣怎麼說是最高司法機關?大法官在2001年10月5日也做成530號解釋,限期在兩年內完成修正,到今天已經多少年了?這顯示司法對違憲審查機關的不尊重,是很糟糕的一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