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應有律師為其辯護,尤其被告面對重罪,或死刑判決之前,更應有適當之律師辯護。這但是當今國際社會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早有所謂強制辯護制度之規定,凡受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罪刑控訴之被告,如自己沒有聘請律師,法院應為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始能進行審判。但很奇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辯護時,竟然又特別規定第三審不適用,即第三審被告沒有律師為其辯護,法院仍可進行審判。結果就產生20年來第二審判死刑之被告,有些人在第三審程序中,沒有律師為其寫答辯狀或提出各種辯護理由與請求,法院照樣可判決死刑(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