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0日《自由時報》社會版專刊報導一男子上網徵多P判無罪,引發「徵包養有罪,找多P無罪?」的討論。個人認為,追根究底乃係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有違憲之虞。理由有三:首先是該條文是處罰思想犯,不是行為犯,已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因為在現行法律對於「賣春行為」或「性工作者」的處罰,如刑法第231、231之1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等妨害風化的處罰均以有「行為結果」為必要。然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卻擴大到「言論」層面(刑罰前置化),以「暗示」、「引誘」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相繩,既不問行為人主觀意圖(開玩笑、學術研究、好奇心、社會調查……)?也不問所謂傳播性交易的訊息事實上有無回應?有無受害人?造成該法實施以來,檢警頻頻於網路出擊,移送案件節節高升,已成為現代網路文字獄的製造機,使人「因言獲罪」,確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