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隱私權眾人耳熟能詳,但它並非理所當然被視為保障個人人格尊嚴的權利之一,即使在歐美,隱私權也是近代新興的權利。本文特別針對美國、德國、日本對於隱私權的興起、發展與歷史做一簡單介紹。 不受干擾的權利 山謬‧華倫(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布蘭迪(Louis D. Brandeis) 二人為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同學,他們在1877年的班裏,常是分占一、二名,學識、能力均佳,畢業後一起在波士頓設立律師事務所。布蘭迪並在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講師,並於1887年與其他學者創辦了《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 Law Review)這份期刊。後來,華倫繼承家業,成為波士頓地區的紙業鉅子,布蘭迪則在1916年被任命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