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儘管從1999年7月14日立法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以來,關於監聽問題已取得法源基礎,但非法監聽的情形是否比立法之前有所改善,答案恐怕是未必如此。披著形式合法外衣,行實質違法監聽,或者假藉合法監聽之名,行浮濫監聽之實,並非鮮見。本法實施之初,以「犯罪監聽」為例,2000年各級地檢署核發件數為3,051件;2001年以後則激增為7,218件,監聽件數已暴增一倍以上,迄2005年為止,每年核發件數仍有7,213件之多。實務上,每件通訊監察書之監聽對象或電話門號並不以一人或一支為限,如果說國人每年因犯罪偵查需要(不包括國安監聽)而遭檢調警實施「有票監聽」(有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者)之人數在萬人(或門號)以上,並不為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