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的保護,應是憲政國家對人民的基本許諾之一。然而,面對現代複雜科技的發展運用現狀,以及國家機器片刻都無法稍減的監視和執法焦慮,這份許諾卻往往是身在當代社會裡的我們最不容易實現的想望。最近大法官會議在釋字603號解釋文中,特別指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