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儒歐陽修在其為雙親所寫的墓誌銘一瀧岡阡表中,以「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這句話形容其父擔任法官斷人生死時之慎重及內心掙扎,亦成為千古以來法官面對死刑判決的應有典範。只是時至今日,已不乏法官在個案判決中挑戰傳統的應報觀念,今年初苗栗地方法院一位張姓法官曾基於反對死刑之理念,將一名觸犯強盜殺人及強制性交罪的被告判處無期徒刑,儘管刑度仍在法定的量刑範圍內,但由於其並未作成符合「一般社會期待」及「司法慣例」的死刑判決,當時曾引發不小的爭議,尤其來自被害人家屬的反彈。然而真正值得我們省思的問題是: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