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美國電視影集或電影的國人,對於戲劇中常出現法庭活動的情節,應該不陌生。其中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因為美國「交互詰問」的訴訟制度,提供「洛城法網」這類節目許多揮灑的空間;另一方面也由於美國人普遍的法治素養整齊,人權觀念發達,遇有紛爭習於透過中立客觀的機制理性解決,因而讓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有不少的案例素材可供拍攝(如環境保護的「永不妥協」、菸害防治的「驚爆內幕」)。相較之下,我國在長期的君主專制統治下,法律被當作統治者的工具,因此人民對於執法者向無好感。在這樣的法治背景下,多數國人迄今仍欠缺對法治精神所應有的認知,於是遇有紛爭時,視上法院「打官司」為畏途,而傾向於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對於執法者的期待,則停留在「神格化」的包青天身上,因此辦案嚴重違背訴訟程序正義的包公電視劇,成為收視熱門的節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