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八年七月舉辦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在參與之審、檢、辯、學代表共同決議下,就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部分,達成了有關確立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法庭交互詰問模式以及嚴格證據法則等議題之共識。嗣後,刑事訴訟法歷經多次修法結果,於民國九十二年之修法,正式確立證據法則後,至此,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官之法官」與「公訴官之檢察官」之角色扮演愈趨於明確;整體訴訟構造也將過去「職權主義」模式之法庭活動,朝向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方向變革。此些變革之落實,對被告而言,傳統上,法庭中院、檢聯合攻擊被告之歷史惡夢,似乎從此不應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