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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自訴要旨的回應
作者 司法改革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律沒規定的都不能做?蔣氏父子統治台灣時代,凡是老共喜歡的文詞事物,台灣一概不准用,否則就很容易被羅織成「匪黨」(還記得市立美術館前的一件紅色的大型室外藝術品,被官方擅自改塗成銀色的荒謬事件嗎!只因為老共喜歡紅色,所以用紅色就有罪!),當時曾想:「老共吃白米飯和五穀雜糧,我們是不是就不吃飯!」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句話說,除非有合於憲法23條的法律明文加以限制,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
起訖頁 46-47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19990415 (20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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