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國民大會又將開議修憲,這對已被修得千瘡百孔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又終不免再遭受一次戕害。但最令人無法置信的是,當年在憲法法庭力陳檢察官擁有羈押權係屬違憲的在野黨,竟然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四年做出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認同羈押權回歸法院,從而刑事訴訟法在八十六年底大翻修後未及二年的今天,和執政黨舉行協商會議而同意,將現行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被逮捕拘禁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的規定,延長為四十八小時,使檢警得共用二十四小時的時間更為延長。對此不禁令人懷疑,在野黨究竟是否真正瞭解憲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