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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被訊人簽名,檢警筆錄無證據能力
作者 黃東熊
中文摘要
貴報三月十四日報導,最高法院認為無被訊問人簽名或捺印之警察或檢察官之訊問筆錄得作為證據,但這種法律見解殊值商榷。須知,訊問筆錄與審判筆錄不同,審判筆錄是由審判長來證明筆錄記載內容之正確性,故審判筆錄只要有審判長之簽名即屬有效,而毋需有被訊問人之簽名;但訊問筆錄(不論為警察或檢察官,抑或受命法官、受記法官之訊問筆錄)是由被訊問人來證明筆錄記載內容之正確性,故訊問筆錄如無被訊問人之簽名或捺印,乃不能產生效力,於審判時不能作為證據。
起訖頁 18-18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19990415 (20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檢察官要勇敢的面對法官及辯護人
該期刊-下一篇 「毒樹的果實」有毒嗎?--談非法取得證據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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