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一月中旬時,從報紙上看到一則有關刑事案件的新聞報導,標題寫著「陳來金命案,四年抽絲剝繭,證人變真凶」。報載內容概要為:本案被告因昔日軍中好友的指證,遭警方依殺人等罪嫌移送法辦,雖然被告有提出案發時不在場證明,卻仍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殺人罪等提起公訴;俟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對於被告陳述的不在場證明,均查證屬實,因而在八十二年間以殺人部分罪證不足,判處被告無罪;檢察官對此判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仍遭判決上訴駁回,接著高檢署檢察官再提出上訴,案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高院更審,第一、二次更審,被告仍獲判無罪,而檢察官也一再的上訴,使得本案纏訟四年多未決;最後,在更(三)審時,高檢署認為被告涉案情節尚有疑點,發交台北地檢署重新指揮偵查,終於查出真凶,平反被告冤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