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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司法改革雜誌
19961201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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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讓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
作者
詹順貴
中文摘要
屏東縣長伍澤元因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被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收押禁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法院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方予羈押:(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本案法院即認為有串證之虞及所犯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乃諭令收押禁見。
起訖頁
10-10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19961201 (6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又見「秘密證人」
該期刊-下一篇
押!押!押!有罪=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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