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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6 年4 月20 日作成決議,認定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高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陽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新隆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欣隆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及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1 家事業,共同決定於2014 年7 月間聯合恢復收取3 噸以下CFS 出口貨物裝卸使用機械費(下稱CFS 出口機械使用費),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 條第1 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除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上開運輸業者合計新台幣7,260 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