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檢察官,對於機關首長特別費案件為偵查終結後,對部分被告提起公訴,部分被告則為不起訴處分,對於不起訴處分的案件,因所涉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之「職權再議」案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作成系爭不起訴處分後,因無「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可資再議,遂引致該不起訴處分應否送請再議,向何一機關置送再議卷證的程序疑義。逾一年餘,疑義未解,最高法院檢察署乃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法律座談,最後達成修法共識1。究竟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應否再議及如何再議,上開修法共識之決議,是否妥適必要,揆諸程序正義、再議審級管轄法理暨特偵組的最適功能,殊值推量再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