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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權物權相對化(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判決評釋
作者 謝哲勝
中文摘要
債權與物權區分,導致法律適用不符個案正義,常常困擾實務界,然而也有具法學睿智的法官,勇於拋開此一不合時宜的法律概念,進而作出令人激賞的判決,特別值得進一步詮釋,以發揮實務帶領法學進步的功能。本文第貳部分首先整理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判決要旨與判決事實,作為判決評釋的背景事實;第參、肆部分分別說明債權和物權的區分不是絕對的,以及非法定的物權也可以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作為判決評釋的基礎;第伍部分評釋實務見解,認為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的法律關係是對物的法律關係,與債權和物權的區分無關,對物的法律關係的權利當然可能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實事求是的法學睿智值得讚揚;第陸部分總結全文,提出本文結論。
起訖頁 196-206
關鍵詞 債權物權相對化物權相對化物權法定本質上的物權推定租賃第三人房屋所有人基地所有人 不動產地上權私法自治使用權法學思維民法第757條民法第876條民法第425條之1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811 (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立委聲請憲法疑義解釋程序的「憲政爭議之司法解決」功能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之受理程序評釋
該期刊-下一篇 直接與間接故意之區分——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四五八號判決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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