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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
200809 (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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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款合同糾紛之問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59號判決評析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鑑於⋘債務重組補充協定⋙和⋘不良貸款債權轉讓協定⋙,皆附有經信達總公司批准之生效條件,今負有促使契約生效之協力義務的信達蘭州辦,既於報批前即收取亞盛集團之給付,塑造協定有效之外觀,且信達蘭州辦並未履行報批義務,應認為生效條件已成就,各該協定均有效成立。由於⋘轉讓協定⋙為當事人訂立來取代⋘補充協定⋙的法律關係,故信達蘭州辦與亞盛集團之間的權利義務,應以⋘轉讓協定⋙為準。至若信達蘭州辦於轉讓債權時已取得該債權之擔保及從權利,則該等擔保與從權利係基於法律規定,當然移轉於亞盛集團。
起訖頁
156-171
關鍵詞
借款合同
、
附生效條件
、
表見代表
、
債權轉讓
、
從權利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0809 (2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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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時期的借款合同糾紛—中國信達資?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與甘肅亞盛鹽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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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經驗與民法法典化:回顧與展望」國際講壇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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