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生物科技的發展縱然日新月異,惟法規範之實踐卻必須穩健務實,對於新式科技產物所引發之各式法律議題,首先仍應從現有的法規範作省思。人體組織及其衍生物為新興生物科技產物,其基礎法律性質,實有賴民法物權編妥善規範,方能謹守人與物之分際,提供穩定、連貫與可預見的法律邏輯,給予快速動態發展之生物科技產業一個安穩的基礎法律結構。本文就與人體分離之組織、自人體組織分離之成分、人體組織之衍生物,以及人體組織之融通性等環環相扣之各階段,比較並評析兩岸現行物權法制與之相對應規範之法律結構,並提出建議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