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二八年七月一日開始正式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增設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此制度的出現,有著微妙的背景因素與繼受脈絡;不過,在抽象的理念上,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增設,使得法院在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脈絡中,就「公正裁判確保」與「營業秘密保護」此二相衝突的基本價值,得以取得一個較佳的平衡點。筆者已在先前的作品中,透過比較法考察之視野,提出個人對此制度規範內容的檢討分析。本文的目的,一方面在於針對秘密保持命令的規範意旨、重要基本內容以及潛藏的問題,進行簡要的介紹;一方面針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就此制度所提供的進一步相規範,提出說明及檢討。 |